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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6 08: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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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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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

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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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合同乙方必须是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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