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书
申请书是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必须提交的材料,是反映当事人诉求的基本载体。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
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首先应审查的是是否存在担保物权,如果当事人并不享有担保物权,也就不存在实现担保物权的问题了。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的材料
实现担保物权应当以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为前提。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二是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主要是指当事人明确约定的,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以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
4、担保物现状说明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目的是让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人民法院了解担保物现状,有利于及时、妥当地审理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这是兜底性的规定,主要是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查明事实而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担保物权的认定,是需要严格基于实际的物权认定情况来进行处理的,一般情况下涉及到担保物权的认定是需要在法院进行诉讼时提出的,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并办理。
一、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的消灭使担保物权对于担保财产所具有的优先受偿的支配力终止,同时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