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特别法人的相关规定。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它们是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日起即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特别法人不是非营利法人,二者是并列的概念。同时,特别法人的概念从根本上讲是法律技术的产物,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
法律分析
一、关于特别法人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七条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自成立日起,即具有机关法人资格,能够从事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
第九十八条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九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条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特别法人是非营利法人吗
特别法人不是非营利法人,二者是并列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的概念
特别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拓展延伸
特别法人的成立条件包括法律规定的机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成员资格。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是指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如公司、基金会等;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设立、登记、备案等手续;特定的成员资格是指法律对特别法人成员资格的规定,如股东、成员等。
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可以依法享有、承担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意味着特别法人可以像一般法人一样享有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权利,并可以依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此外,特别法人还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如出资设立公司、开展捐赠等行为。
总之,特别法人的成立条件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对特别法人进行特殊规定的重要体现,它们为特别法人的设立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结语
特别法人与非营利法人是并列的概念,特别法人不是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的概念是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它的存在从根本上减轻了自然人在社会交往中的负担。法律确认法人为民事主体,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法(2021-08-20)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02-06)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资产评估法(2016-07-02) 第三十八条 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
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