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一方过世,房产证去名的步骤如下:
1. 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携带死亡证明、财产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和继承人身份证明;
2. 持房产证、继承公证书和继承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3. 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完成去名手续。
房产证的权属变更:
1、权属变更的定义:指房产证上的产权人因出售、继承、赠与等原因发生变化,需要在房产证上更新产权人信息的法律程序;
2、变更流程概述:通常包括准备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变更申请、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步骤;
3、涉及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房产证原件、继承或赠与等法律文件、税务证明等;
4、可能涉及的费用:可能包括评估费、登记费、印花税等;
5、办理机构:一般由当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或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
综上所述,当配偶去世后,去除其名下房产证的步骤包括:首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携带必要的证明文件;然后带着房产证、公证书及身份证明到房管局申请权属变更;最后完成产权登记的变更,以去除逝者的名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