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区别,以及分公司是否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而分公司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最后,文章还介绍了非法人企业和法人
法律分析
一、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它们的性质上。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
民法典第七十六条: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区别主要在于法人的适用不同,具体法律规定也有所差异。
非营利法人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分公司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吗
企业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的企业法人,不管是公司法人还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其都未法人,具有法律所拟制的独立的法人的资格,但分公司并非是法人,分公司听命于总公司的安排,没有独立的人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三、非法人企业和法人企业的区别
最主要的区别就是法人企业可以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是区别于自然人而言的,如企业是应有法人的资格和地位、应受到法律承认和法律保护并依法行使决定权等权利义务的独立单位,而不是上级主管部门的附属物。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
(一)非法人组织是组织体;
(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则是指除公司法规定应当登记为公司的企业法人外,其他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因此,如果一个组织不符合公司的设立条件,但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它就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而分公司是公司的一个部门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营活动应受到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分公司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综上所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
结语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之间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它们的性质上。民法典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定义。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即不仅从事营利性事业,而且还向其成员分配利益。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根据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因此,两者在适用法律和具体法律规定上存在差异。分公司属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吗?答案是否定的。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 第二十二条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妇女联合会协助和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