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退费时间的法律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如果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这一规定确立了法院在退还诉讼费用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具体操作时限,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1、诉讼费用的归集:由各级法院负责收取,并上缴国库;
2、诉讼费用的监督:由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3、诉讼费用的专项使用:严格按照规定用于司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4、诉讼费用的减免: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减免诉讼费;
5、诉讼费用的退还:在特定情况下,如撤诉、调解成功等,当事人可依法申请退还已交纳的诉讼费。
综上所述,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应在案件审结后15日内将诉讼费用退还给当事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