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了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制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对于国企、外资企业,不受股东所有权性质的限制。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有国有股东或者外资股东的,除常规材料外,还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对于高新区企业,没有行业限制。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需要确认后才能
法律分析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已持续经营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净资产账面价值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清晰,持续经营能力强;(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四)股票发行、转让行为公平、合法合规;(五)保荐证券公司保荐和持续监管;(六)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上市交易规则》第二章。
2。国企、外资企业能否申请上市?根据《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受股东所有权性质的限制。因此,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制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申请上市,对国有股或外资股的比例和股东背景没有特殊要求。
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有国有股东或者外资股东的,除常规材料外,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3。高新区企业申请上市是否有行业限制?《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上市,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申请上市。股东超过200人的企业如何申请上市?《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经依法规范后,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上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因此,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在股东200人以上企业如何认定问题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200人以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计指引》。
要在新三板上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依法设立并存续至少两年;业务清晰,持续经营能力强;公司治理机制健全,经营合法规范;股票发行和转让的公平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清晰。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拓展延伸
新三板上市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股票已公开发行满12个月;
2. 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20亿元;
3.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中市值不低于2亿元;
4.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中股票交易量不低于1000万股;
5. 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中股票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
6. 累计股票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因此,新三板上市公司需要满足上述六个条件。
结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二条规定,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已持续经营满两年;(二)业务清晰,持续经营能力强;(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运作合法规范;(四)股票发行、转让行为公平、合法合规;(五)保荐证券公司保荐和持续监管;(六)国家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制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可以申请上市,对国有股或外资股的比例和股东背景没有特殊要求。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有国有股东或者外资股东的,除常规材料外,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准文件和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对于高新区企业申请上市是否有行业限制的问题,《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新三板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角度出发,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申请上市,鼓励传统产业企业申请上市。”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如何申请上市的问题,《业务规则》第1.10条规定:“股东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经依法规范后,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上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因此,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在股东200人以上企业如何认定问题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200人以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计指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本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八条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