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交付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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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8:48:46
标的物交付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导读法律分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分析: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标的物交付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