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的时间界定及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挪用较大公款从事非法、营利活动外用途,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但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刑法第13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定犯罪。挪用时间短、数额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时不应定罪判刑。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挪用较大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或挪用较大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包括存款、集资、股票投资等产生收益的活动。
法律分析
一、挪用公款的时间怎么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较大的公款从事违法、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的,须超过三个月未还才能构成犯罪,但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是否一律要定罪?有人主张既然法律有3个月的规定,超过三个月未还就应构成犯罪。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概而论有失合理。因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犯罪。“这一规定对刑法分则所有的条文都是适用的。如果因为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刚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过三个月,那么虽然在案发以前没有归还,但案发以后主动归还,就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以犯罪认定。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案件,虽然没有明确的挪用时间有要求,但也不能一律不问时间的长短,都以犯罪论处。如果挪用的时间很短,综合挪用的数额、后果等情况看,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就不应定罪判刑。
二、挪用公款罪的理解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理解
营利活动是指存入银行、集资、购买股票和用于经营等产生收益的活动。
结语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且用于违法、营利活动外的其他用途才构成犯罪。然而,是否一律要定罪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刑法第13条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用于个人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营利活动包括存款、集资、股票投资等。在判断是否定罪时,需综合考虑挪用时间、数额和社会危害性。如挪用时间短且危害性不大,应不予定罪判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