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要求行政诉讼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否则行政相对人是可以不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诉讼的。
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复议前置的案件,包括如下几种:
1.治安处罚的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2.纳税争议案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3.对自然资源权属确认的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4.工伤保险案件(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5.社会保险费的处罚案件(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