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权的土地;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新型的用益物权。
(三)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概念: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用益物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的一种他物权,并且是一种限制的物权,同时具有使用的目的。一般来说是对他人财产的一种合法性的占有或者是使用或者是收益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