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定义及处理: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受偿。无抵押贷款是指银行根据个人信用情况发放贷款,不需要抵押物。未申报债权的抵押权人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抵押权人,则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抵押权的定义的
民法典中关于抵押权的定义为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无抵押贷款是什么意,如何规定的?
无抵押贷款的意思是:
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需身份证明,收入证明,住址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银行根据的是个人的信用情况来发放贷款,利率一般稍高于抵押贷款,客户可根据个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贷款年限,然后跟银行签订贷款的合同。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三、民法典抵押权人未申报债权如何处理
抵押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抵押权人对破产人的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该权利则作为普通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结语
抵押权在《民法典》中被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无抵押贷款则是指不需要抵押物,只需提供身份证明等材料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对于抵押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情况,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否则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则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 依据本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