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全面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接受监督,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且部分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破产法定代表人除承受破产宣告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外,还有保管财产、列席债权人会议等义务,如拒不履行义务,可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企业的管理和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分析
法定代表人权利和法定代表人义务
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3、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5、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
1、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约定义务是指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债务人的义务。
2、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交付财物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为内容的义务,如不干涉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3、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不得将其移转给其他人负担的义务,如某特邀演员演出的义务。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如偿还欠款的义务。
破产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方面要承受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产生的种种效力,如丧失其代表破产企业行使的对财产的经营、处分权力等,另一方面,因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个人身份权利等方面也受到破产宣告效力的影响。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在破产宣告后负责保管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并在清算组成立后向其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有关方面的询问;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不得擅离职守,等等。如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义务,妨碍破产程序进行时,人民法院应依据《破产法》第6条适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拘传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法定代表人,拘传擅离职守。
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都是需要都企业负责的,法定代表人需要管理企业,有权的企业的人事安排以及相关战略计划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需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管理进行负责,这就是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与义务。
结语
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的重要角色,他们有权行使职责,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并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同时,他们也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作为企业法人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还需要承担法定义务,这些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如不得侵犯他人财物的义务。此外,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有特定的义务,如保管企业财产、参与债权人会议等。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权利和义务都需要认真履行,以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