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不因个人财产的高消费而失去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五险一金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是高消费和非必需消费行为,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被执行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也不得进行限制消费措施所禁止的行为。如果失信人以个人财产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所禁止的行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会审查并予以准许。
法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五险一金。
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因劳动者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而丧失。法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是高消费和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的是其信贷、竞投标、开设公司等,并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5〕17号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失信人可以签合同吗即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第三条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在劳动关系中仍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五险一金。限制消费措施仅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在劳动领域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