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主要介绍了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股权质押的条件。质权人可以在债权得到清偿之前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同时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人的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质物、在质物毁损灭失时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债务清偿期届满时返还质物等。股权质押的条件则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不同规定,如向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等。
法律分析
在拥有质物时,占有质物不仅是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质权存续的必要条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得到清偿之前占有质物,并可以运用质物的全部权利。
(2)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4)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5)转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一、质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3、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在质押关系中,质权人是有义务妥善保管质物的,而且这种质押关系在债务清偿期结束以后也就到期了,如果双方约定的可以提前还款,只要出质人已经提前还款了,那质物也得提前返还。
拓展延伸
质权人是指在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中,作为贷款人或债务人信任的人或实体,将其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向贷款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融资的债务人。质权人承担着重要的义务,其中包括:
1. 质权人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全面履行其担保义务,确保贷款或融资的偿还。
2. 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物,确保质物的品质和价值,以避免因质物问题导致贷款或融资无法偿还。
3. 质权人应确保贷款或融资的用途合法,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违反合同约定。
4. 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或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证明质物的价值和质权人的权利。
5. 质权人应妥善处理质物灭失或毁损的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6. 质权人应确保贷款或融资的偿还得到妥善处理,以避免因偿还问题导致贷款或融资无法收回。
总之,质权人在担保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中,承担着重要的义务。质权人应全面履行其担保义务,确保贷款或融资的安全偿还。
结语
质权人在拥有质物时,不仅需要满足质权成立的必要条件,还需要满足质权存续的必要条件。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得到清偿之前占有质物,并可以运用质物的全部权利。此外,质权人还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另外,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人的义务包括: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股权质押的条件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和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是: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是: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