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自诉案件和解后是否可以再度起诉?
自诉案件和解后不可以再起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和解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应该由刑事转为民事案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二、公诉转自诉案件可以和解吗
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诉案件和解必须具备被告人真诚悔罪、获得被害人谅解、当事人双方自愿三个条件。虽然该条规定,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但不能由此得出和解就不需要被告人自愿。实践中,有些被告人确实真诚悔罪,其亲属也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但被告人并没有和解的意愿,即便被害人愿意和解,我们认为也不能和解。被害人同意既包括被害人主动提出和解,也包括被告人提出和解后,经征求被害人意见,也得到其同意的情况。在当代社会公诉类型案件和自诉类型案件的话,两者是可以进行相互转换的,并不代表着自诉类型的案件就完全的固定住了,当然了,公诉类型的案件的话也可以进行刑事和解的,比如说我们国家的刑诉法当中的277条就规定了。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七十九、第一百二十五条改为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