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如果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困难,可以得到短期或一次性的帮助;如果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得到适当的安排;如果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所有权。受资助一方重新结婚或经济收入足够维持生活时,帮助可以停止。离婚时,若一方承担了较多的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义务,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可以要求相关补偿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只是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帮助;
(2)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帮助或长期的帮助。
(3)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4)在执行帮助期间,受资助一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人足以维持生活时,对已经确定的帮助费尚未执行或者未全部执行的,帮助一方即可停止给付。
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之后,一方又要求对方再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当事人应当自行解决生活困难,他方不再负有帮助的义务。
二、离婚时,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民法典》就离婚时夫妻间权利义务延伸而形成的一项权益保护制度。请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经以书面方式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双方已选择了约定财产制来分配夫妻财产。
(2)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而付出了较多的义务。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来照顾子女、老人或协助另一方工作,而这些义务本属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由一方主要履行这些义务,势必会影响他(她)的经济收入。按照约定财产制,其财产权利将受到损害。因此,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这也是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结语
离婚时,根据《民法典》,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情况下,有权向对方请求经济补偿。补偿方式可以通过双方协议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在请求经济补偿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夫妻已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即选择了约定财产制;二是一方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对方应给予补偿以保护其财产权益。此制度体现了夫妻间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值得注意的是,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再次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一般不被支持,当事人应自行解决生活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