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取消了普通职工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限额,但对高薪员工实行“双重上限”,即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最长不超过12年。
法律分析
1.
经济补偿有上限吗?《劳动合同法》取消了普通职工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劳动部的《劳动合同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限额。三、经济补偿: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后,甲方应按乙方连续工龄给予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这个雇员不能胜任这项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一个员工仍不能工作由于不称职的工作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用人单位取消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如果他在单位工作了20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个月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高薪员工的经济标准实行“双重上限”。
(1)什么是“高薪雇员”?《劳动合同法》中的“高薪职工”是指月工资高于市的职工,区人民政府职工公布,该地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月工资的三倍。
(2)甚么是“双重上限”?工资较高的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支付的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而不是实际工资,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例如,1万元的月工资是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多(假设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最高支付限额被取消。根据《劳动合同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劳动者的连续工龄支付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对于高薪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2年。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员工在单位工作了20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一百零一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特区为客商提供广阔的经营范围,创造良好的经营条件,保证稳定的经营场所。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我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者与我方合资兴办。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