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或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诉,申诉应当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中止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金。如果申诉期间内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或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申报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诉,申诉应当补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申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中止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如果申诉期间内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工伤保险争议核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申诉,并且在申诉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中止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工伤保险金。如果申诉期间内未作出答复或者答复不符合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