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此外,用人单位不签订
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具体情况
第一、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其意义在于自“视为”订立之日起到劳动者退休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只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而不再有终止的问题。
第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丧失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的权利。
倘若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员工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无效,也就不能以这一条为由辞退员工,带来的用工风险显而易见。
第四、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为了考察职工能力是否符合岗位需要而规定的时间。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考察,包括面试、实践操作等。然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其试用期问题需要特殊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可以依照规定延长试用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而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告知其试用期、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事项。如果职工在试用期内未违反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赔偿金。而对于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者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赔偿金,并应当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及时通知职工本人。
综上所述,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职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应当书面通知其本人,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试用。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以试用期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结语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员工、商业秘密不易得到保护等。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