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应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规定,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且不完全自愿参与,因此处罚应考虑其被胁迫程度和在犯罪中的作用。完全受强制、丧失意志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构成胁从犯。此规定旨在特别预防胁从犯,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处罚。
法律分析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由于行为人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所以,即使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也只能按胁从犯处罚。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应按主犯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再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成立劫持航空器罪的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胁从犯主观上不完全自愿参加犯罪,特别预防的必要性小,客观上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在处罚胁从犯时,一定要以其犯罪情节为依据。这里的犯罪情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结语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胁从犯是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与共同犯罪并起较小作用的人。尽管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但由于其行为受到胁迫,其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减少。然而,如果胁从犯后来变成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并起主要作用,应按主犯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完全受强制、丧失意志自由或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构成胁从犯。刑法规定对胁从犯的处罚应基于其犯罪情节,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