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和程序。订立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应遵循接受中标通知书、组成谈判小组、草拟合同专用条件、谈判、参照合同条件或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备案并缴纳印花税的程序。
法律分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遵守公平原则。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谈判,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有特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结语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原则。在谈判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合同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周密、充分的准备,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原则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遵循接受中标通知书、组成谈判小组、草拟合同专用条件、谈判、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