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社保每个月的日期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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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7 06:46:12
补交社保每个月的日期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补缴社保的起止时间,是指当事人需要补缴的最早年限(起),到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为止的时间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导读法律分析。补缴社保的起止时间,是指当事人需要补缴的最早年限(起),到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为止的时间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分析:
补缴社保的起止时间,是指当事人需要补缴的最早年限(起),到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为止的时间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补交社保每个月的日期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补缴社保的起止时间,是指当事人需要补缴的最早年限(起),到补缴当年的上一年度为止的时间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