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解释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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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7 06:01:42
民事诉讼法解释18条
法律分析:民诉法第18条指中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导读法律分析:民诉法第18条指中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分析:民诉法第18条指中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解释18条
法律分析:民诉法第18条指中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