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或领导签字;
2、填写各种表格,准备评审材料,单位盖章;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代理人员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核盖章);
4、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预审;
5、各专业评委会评审;
6、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
7、人社职改部门审查发文;
8、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申报材料内容
1、职称评审材料:
不需装订的评审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花名册》一式2份(由报送单位核实、使用《湖北省职称工作信息系统》单位版录入、打印、盖章,并附电子文本);
(2)《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评审表》第1页“相片”栏内粘贴本人近期免冠1寸照片,详细填写表格内容,不可复印);
(3)《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评审一览表》(在宜评审高中级人员5份,报省评审的高级按各专业评委会通知要求)及电子文本。
须按顺序装订的任职资格材料和评审材料(资格证书提供原件按审核权限审核后退还,申报高级人员业绩证明材料原件留专业评委会评审后退还)
(1)评审材料目录;
(2)省职改办统一下发的“评审单”原件(限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
(3)个人申请;
(4)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诚信承诺书;
(5)用人单位公示证明;
(6)身份证复印件;
(7)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按申报学历和第一学历顺序装订);
(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9)任期内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任文件复印件。(以证明和确认本单位性质,本人为该单位员工且在专业岗位上工作的证明材料);
(10)相关专业的《执业(职业)资格证书》(指会计、经济、统计、教师以及医、护、监理、安全等参加国家或行业相关资格考试或必须执证上岗的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