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手续问题概述: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必须先进行军内调解,获得相关证明后方可申请离婚。对于军人要求离婚的情况,需经过政治机关调解并获得证明,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于非军人要求离婚的情况,如果军人同意离婚,可进行离婚登记;如军人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出具证明,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
法律分析
对于军婚离婚手续问题,有如下几种情况需要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首先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也就是说在,在夫妻都是现役军人的情况下,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都必须首先进行军内调解,在拿到相关证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样,去法院协议离婚或者去法院诉讼离婚。
2、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要求离婚的
(1)首先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同意现役军人离婚的证明,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调解状况的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夫妻一方是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
在这种情况下,军人离婚的程序根据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
(1)如果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2)如果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过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结语
军婚离婚手续问题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双方为现役军人,需先军内调解,获得相关证明后再申请离婚;一方为现役军人,需经政治机关调解并获得同意证明,方可登记离婚或提起诉讼;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要求离婚时,军人同意可办理离婚登记,不同意需经政治机关查实重大过错。根据具体情况,军人离婚程序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