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程序:1。管辖权争议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上级公安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2、事后报警证据提交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事故证据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0日内提交;
3、检验鉴定需要对当事人进行生理、精神、尸体、速度等检验鉴定。,并在检验现场结束速度之日起5日内指定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时间应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天,超限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公安交通部门收到检验鉴定结果后,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提交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知公安交通部门。
4、尸体处理检验鉴定结束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的无名尸体,10日内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5、事故责任认定书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作出事故后逃逸的,应当自查获逃逸人或者车辆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能查获的,应当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6、事故调解事故当事故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10日起死亡,受伤自治疗结束之日起15日起,自受伤之日起10日起
7、事故诉讼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民事诉讼一般时效为2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受伤自治疗结束之日起15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复印件发送给被告,被告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拒绝受理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确定合议庭成员后。应当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特殊情况,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8、上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自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三十日内作出终审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调解依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六)调解日期。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