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颁布之后,对居住权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也为居住权提供了法理支撑。共同居住人享有的居住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护,但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出卖人因婚前购买、拆迁安置等原因单独享有房屋所有权,其配偶、其他亲属或被拆迁安置人因婚姻、亲属关系或拆迁政策规定有权居住该房屋,并形成稳定的共同居住事实。再此基础上,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受到侵害,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民法典中居住权是什么
在我国户口并不等于居住权,户口仅指一人的户籍归属地。与是否有居住权没有必然联系。而且是否落在该户,也是由于户口上的人本身自然生成或经申请同意加入的,因此是否有居住权这一点本身是没联系。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1、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权。如承租人依租赁合同而取得对出租的房屋的居住权。
2、直接依法律的规定取得居住权。如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3、依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房屋所有权人可通过设立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定居住权。
4、因取得时效的经过取得居住权。
二、安置房屋私下被售能不能索要补偿费
正文:小高从小和祖母一起生活在本市某A处房屋内,1994年A处房屋拆迁,小高和祖母作为被安置对象,分得本市B处公有住房,小高的户口也随及迁入其中。
2000年6年,祖母以小高还未成年不享有购买资格为由,将B处公有住房购买为自己名下的产权房。之后,小高因身体较弱,迁出该房与父母同住。
2002年,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了他人。
小高认为,自己是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的售房行为未经自己同意,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居住权利。小高祖母则认为,小高已与父母同住,因此不享有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
小高不知道自己能否起诉至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
律师解答:
B处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屋,小高属于B处房屋的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B处房屋处,所以小高理应对B处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小高父母有住房,小高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小高祖母将B处房屋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显然使小高失去了对B处房屋所享有的居住权。
然而,由于B处房屋已经出售,而且购买B处房屋者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小高主张自己对B处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小高有权要求祖母给付相应的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