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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8 03: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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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和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法律规范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关于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劳动者能够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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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和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法律规范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关于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劳动者能够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和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法律规范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关于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劳动者能够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五、《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14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关举报,劳动监察机关应依据《劳动法》、《违反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六、《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七、《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大限度的保障,这也是我国法治社会的有法可依的表现。若发生用人单位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劳动者可以凭借上述法律规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劳动关系。根据该法,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指雇用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劳动者则是指被雇佣或者被聘用从事劳动的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劳动者被用人单位雇佣或者聘用,从事劳动;

2.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雇佣或者聘用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或者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劳动者接受了录用。

如果劳动关系满足了上述条件,那么劳动关系就是有效的。否则,劳动关系就是无效的。

劳动关系是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劳动关系的基础。只有劳动关系有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享受各自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结语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关于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劳动者能够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修正):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会同用人单位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单位的财产;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工培训,参加职业教育和文化体育活动,推进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和劳动保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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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家立法机关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制定的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和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法律规范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使劳动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分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以及关于劳动补偿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纠纷案件提供了依据,使劳动者能够确认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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