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拥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创造或接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还是通过礼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婚后父母赠送给女儿的房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而婚后父母赠送女方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上写上男女双方的名字,但是,有“赠送女方的协议”或公证只赠送女方的,房产仍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律分析
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创造或接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还是通过礼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
一、婚后父母赠送给女儿的房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
二、婚后父母赠送女方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上写上男女双方的名字,但是,有“赠送女方的协议”或公证只赠送女方的,房产仍归女方个人所有。
结语
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是指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所创造或接受的所有财产,无论是通过劳动所得还是通过礼物、赠与等方式获得的。因此,婚后父母赠送给女儿的房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证》上只写女方的名字,房产归女方个人所有。而婚后父母赠送女方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上写上男女双方的名字,但是,有赠送女方的协议或公证只赠送女方的,房产仍归女方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