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案件井喷态势,进一步规范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枞阳县法院高度重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在认真调研和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近日制定了民间借贷案件利率适用标准。
一是明确利率适用基准利率。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一般适用是浮动利率,即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而且各商业银行浮动的幅度不同,因此,适用浮动利率不利于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而基准利率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利率,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更改性,因此,确定在民间借贷案件中适用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治的公平原则,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
二是准确认定利率适用期限。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有长有短,债务从形成到诉讼经过的期间亦有长短之分,该院以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基础,以债务经过的期间为补充确定适用短期还是长期利率标准,此举既考虑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又兼顾对恶意欠款人的处罚,充分体现公正司法的基本精神。
三是利用裁判文书展示利率适用的合法性。该院要求对此类案件,裁判文书的法院查明事实中应载明本案适用的利率标准,在说理部分要充分释明支持适用某种利率的理由,做到适用有据,适用有理,不得作含糊表述。让当事人及民众从文书中了解约定什么样的利率是合法的,什么样的利率是不合法的。
一、借条违约金相关规定
无论是预期利息还是违约金,但凡年利率超过本金24%的,法院都是不予支持。但自愿还款的部分在36%以内的,法院也不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