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犯罪,但妇女同意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该罪侵犯妇女身体自由权、隐私权和名誉权,与侮辱罪有区别。侮辱罪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没有对象限制,目的是贬损他人人格。
法律分析
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狠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
首先,主观方面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具有违背妇女意志的本质特征。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如果妇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表示同意,自然不能成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妇女同意行为人所进行的各种淫秽下流的动作,如采用下流的语言调戏的,自然也谈不上侮辱妇女的行为。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
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侵犯客体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而侮辱罪,侵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2、对象不一样。强制侮辱妇女罪,又确定对象,妇女。而侮辱罪,没有这个限制。
3、主观不一样。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侮辱罪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结语
侮辱妇女罪立案标准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在此过程中,行为人猥亵、侮辱妇女必须违背妇女意志,即未经妇女真实同意。同时,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此外,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的情节严重性,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视作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于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行为,将依法处以相应刑罚。侮辱妇女罪与强制侮辱妇女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对象以及主观目的的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