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违法行为一次记6分,包括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违反交通信号灯、载人超员、超速、超载、占用应急车道等。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停车违法行为也有相关规定,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离开,若拒绝或妨碍交通,将处以罚款并拖移车辆。若拖车不当导致损坏,需承担补偿责任。
机动车违法行为记分规定及停车违法处理。
法律分析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提示:也就是说普通车辆不区分是否高速)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6、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8、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9、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10、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11、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12、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3、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结语
以上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的规定。根据规定,一次违法记6分。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载人超员、超速行驶等。对于违法停车,可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离开,否则将处以罚款并拖移车辆。如因不正确的拖车方式导致车辆损坏,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安全是每位驾驶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二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九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