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提高中小学教师、护士工资标准、继续执行农林科技人员工资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工资、退役运动员工资套改、统一津贴比例和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等措施,同时未聘用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的人员可适当提高薪级工资。
法律分析
事业单位(InstittionalOrganization),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我国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教科文卫,以及新闻出版、体育、环境监测、城市建设等等,此外,还有一些机关的附属机构和法律服务所等。以下是为您整理的2013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之相关政策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规定执行。(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
结语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致力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2013年的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方案中,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工资标准提高10%;农林科技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运动员的工资根据现聘岗位和原职务水平确定;津贴比例和特殊岗位津贴逐步纳入绩效工资和特殊岗位补贴;未聘用人员的收入分配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荣誉称号获得者可适当提高薪级工资。这些政策旨在提高事业单位员工的收入待遇,为他们的辛勤付出给予应有的回报。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