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1个单位关于实施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宣传部 广东省厅 广东省监察厅 广东省纠风办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中医药局 年5月18日以粤工商〔 〕联字13号发布 自 年6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广告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传部、、监察部、纠风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内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初稿提交各联合公告单位会签。各联合公告单位在收到违法广告公告初稿后7个工作日内将会签意见反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整理汇总形成违法广告公告,公告时间以收到最后一个会签单位意见的日期为准。
第四条 违法广告公告类型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违法广告提示。
第五条 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公告是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假违法广告予以公告:
(一) 六个月内在三个以上媒体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
(起施行。
第十条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执行本规定。 (
1.拟公告违法广告情况一览表;2.违法广告提示情况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