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员工的时间观念,保障员工工作效率及应有福利,而制定以下条例:
一、请假:
1、 请假须按标准格式填写请假条。
2、 请假一天内须有主管签字,两天内须有前厅经理签字,三天(含)以内须有部门经理签字,三天以上须有总经理签字,否则均视为无效,假条应当天及时报到考勤员处备案。
3、 正常情况下,捎假、口头请假、电话请假均视为无效。特殊情况须经经理批准,消假后及时补假条,并说明原因。
4、 无故超假视为旷工。
5、 请假连续四天以上(含四天)调休自动取消。
二、 正常休班:
1、 根据班组自定的轮休表,每周可休班一天,每月正常休班总计不得超过四天。
2、 有特殊情况休班可调节到他日,但必须报主管批准,领班级以上人员必须由经理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3、 休班期间正常发全额工资。
三、 事假:
1、 员工必须持批准后的书面假条,报考勤员备案方可生效。
2、 请事假期间,不发任何工资。
四、 病假:
1、 员工必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市级以上)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历本及正式医疗,报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考勤备案后方可生效。
2、 请病假期间,只发放本人的基本工资。
五、 年休假期:
1、 工作年限满一年时,可享受有薪年假3天;
2、 工作年限满五年时,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7天;
3、 工作年限满十年时,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14天。
六、 法定假期,工资正常全额发放
七、 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 以上假期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轮流休息。法定假期允许用于抵消本人的事假和病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