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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21: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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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一、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其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司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但是,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一定的标准。(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标准。(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盗窃的只是车牌照,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计算不能用盗窃罪来给其行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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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其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司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但是,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一定的标准。(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标准。(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盗窃的只是车牌照,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计算不能用盗窃罪来给其行为定罪量刑。


一、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

其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司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但是,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一定的标准:

(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标准;

(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标准;

(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盗窃的只是车牌照,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计算不能用盗窃罪来给其行为定罪量刑。

二、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车牌照是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存在着争议。一般意义上讲,“国家机关证件”的解释也就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分、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

1998年5月8日,我国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及机动车入户、过户、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当时车牌照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但是,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公布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家机关证件罪定罪,……”,由此可见,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属于国家机关证件,而机动车牌照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依我国广义司法解释前文服从后文、狭义司法解释效力高于司法性文件的通行理念,并从最高司法当局对同一问题作不同规定的技术性需要,应当理解为机动车牌照不再作为国家机关证件。所以,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三、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认定的关键是客观方面行为人采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逼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就范,将公私财物交由行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财产性利益。敲诈勒索的行为方式是威胁和要挟。其实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最终结果是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恐惧心理而不得不处分财产。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盗取机动车牌后,留下联系方式,其行为本身并不是威胁和要挟,也不会是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被害人交钱赎牌照,往往是基于怕麻烦的心理。所以,在客观方面上,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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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机动车牌照应该怎样进行处理?

一、盗窃机动车牌照的行为不应定盗窃罪。其行为虽然表面上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他人公司财物转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占有,但是,盗窃罪以数额较大为定罪量刑的要件之一,并以“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决定性因素。司法解释对盗窃数额有一定的标准。(1)“数额较大”一般以“500元至2000元以上”为标准。(2)“数额巨大”一般以“5000元至2万元以上”为标准。(3)“数额特别巨大”一般以“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标准。同时规定,各省级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盗窃的只是车牌照,其铁板的价值也就几十块钱,从数额上计算不能用盗窃罪来给其行为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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