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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是哪些,我国法律有些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3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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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是哪些,我国法律有些哪些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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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

(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

(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多次作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三次以上,但犯罪嫌疑人因作案被机关处理过的,不能包括在三次以内。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涉及面广、调查取证困难、工作量大,对于这几种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很仓促,不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因此,对这种特殊的犯罪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样规定既符合办案实际,也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有了客观依据,有利于机关正确行使侦查职权,保证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办案单位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十四小时内制作《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是机关侦查部门在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中,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时制作的,报请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这主要是考虑到需要给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一定的阅卷时间,使其能够对是否需要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作出决定。对于没有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办理延期手续仍继续羁押的,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属于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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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逮捕的期限最长是哪些,我国法律有些哪些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指以下几种。(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的重大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的。(2)案情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尚不足以提请批准逮捕的。(3)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这样规定和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际相一致,有利于机关充分发挥侦查职能,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谓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对于到外市、县旅游、经商、做工等,在当地偶尔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但没有继续作案的,不能算作流窜作案。所谓结伙作案是指二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共同故意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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