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保证贷款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是指贷款
法律分析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贷款方式。这种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二、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
第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
第二,具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三,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延伸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或翻新自用住房的贷款。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常见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保证。
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作为贷款的担保,贷款金额和房屋价值成比例。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有权通过拍卖房屋来偿还债务。抵押的房屋价值越高,贷款金额也就越大。
质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资金或资产作为贷款的担保,贷款金额和质押物的价值成比例。质押物的价值越高,贷款金额也就越大。
保证是指第三方作为借款人的担保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愿意承担借款人的债务。保证人通常需要具备稳定的收入和信用记录,以保证其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
在选择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时,借款人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方式。抵押和质押可能会对借款人的生活质量造成影响,而保证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结语
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贷款方式、质押贷款方式、保证贷款方式和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其中,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个人住房贷款的基本要求包括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中国境内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固定的职业或者稳定的经济收入,能够保障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以及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修正):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团报告。
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团决定印发会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组织法(2022修正):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由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