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流程中需要明确赔偿数额、责任划分和赔偿顺序等问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包括行为责任和因果关系原则,需要考虑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和严重程度。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一、原告陈述诉请后,以下问题如尚未明确,要原告先行明确
1、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与计算方式;
2、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
3、各被告的赔偿顺序(同时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如何赔偿,精神损失抚慰金是否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行为责任原则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1、因果关系原则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结语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流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明确各项赔偿的具体数额和计算方式;二是划分各被告的赔偿责任;三是确定各被告的赔偿顺序。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行为责任原则是重要依据,即有行为的当事人承担责任。因果关系原则也需要考虑,只有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在庭审中,需要准确确定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以上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庭审流程的关键要点。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执法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在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交通或者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机关决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机关或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七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认为事故成因确属无法查清,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复核结论;
(二)认为事故成因仍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