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列举了申请城镇户口和“农转非”落户所需的不同材料和办理手续。对于“农转非”落户,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暂住证、房产证和身份证复印件。而对于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和征用土地落户,则需要提供相应的批文、协议和落户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法律分析
申请城镇户口的居民和职工家属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落户申请书;
2. 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
3. 投靠人的原籍户籍证明;
4.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5.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 投靠人原籍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需带材料: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农转非”需要的相关手续需带材料:
1、落户申请书;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暂住证;
4、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5、房产证;
6、身份证复印件;
7、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
8、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
9、一寸免冠照片4张。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写出报告,市根据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批准,由市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征用土地落户:
1、批文、的征地公告;
2、征地协议;
3、安置协议;
4、落户人员花名册,
由市根据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结语
申请城镇户口的居民和职工家属需要提供落户申请书、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投靠人的原籍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无业证明(仅限农转非落户)。而申请“农转非”落户的居民和职工家属需要提供落户申请书、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事处出具的证明、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和一寸免冠照片4张。对于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和征用土地落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落户人员花名册。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1958-01-09)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