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需要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捕前自愿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或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等。而并非出于犯罪嫌疑
法律分析
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自动投案,第二个条件是如实供述。
2、如果只是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捕,尚不能构成自首,需要当事人证明自己确实准备去自首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补充:
1、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
(2)投案后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
(3)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而是其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的,不应视为自首。
2、但是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然而,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警察抓到准备去自首的情况下,警察将其抓到的情况是否算作自首,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同种罪行的内容一致的以外,以自首论。
因此,如果被警察抓到准备去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供述的内容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同种罪行内容一致,那么可以算作自首。但如果供述的内容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同种罪行内容不一致,那么就不能算作自首。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同种罪行的内容一致的以外,以自首论。
因此,在判断警察抓到准备去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算作自首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结语
自首需满足两个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但并非所有情况都能构成自首,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供述后又翻供等。律师提醒,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或不知道他人报案、亲友暗中报案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等。但若犯罪嫌疑人被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将其送去投案,则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第二章 警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2009修正):第三章 警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二条 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