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件为:侵犯国家对血液管理制度的客体,违背操作规定导致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客观行为,经国家批准的单位作为主体,以过失为主观态度。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感染病原微生物、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等情形。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不同,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血液不合格仍供应给医疗机构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我国没有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个罪名,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通过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三)其他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情形。
对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是直接按照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定罪的,所以,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和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血液不合格仍然供应给相关医疗机构,若供应的血液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的客体、不依照规定操作造成危害后果、特殊主体以及过失主观要件。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包括感染病原微生物、导致身体严重危害等情形。非法供应血液的行为属于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罪,明知血液不合格却供应给医疗机构,若危害人体健康,将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