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篇内容讲述了民间借款担保人的责任问题。在没有事先约定担保人期限的情况下,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六个月后,民间借款的担保人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担保人的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不能清偿时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而连带保证责任是指担保人承担主债务不能清偿时债务人不能偿还的债务全部。担保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
法律分析
在没有事先约定担保人期限的情况下,主债务的期限届满六个月后,民间借款的担保人需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有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一、民间借款担保人期限
民间借款担保人期限由双方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责任有两种,分别是:
1.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三、民间借贷担保人如何解除
民间借贷担保人的解除方式是要依据担保方式而定,例如设立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等,担保人都可以解除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民间借贷担保责任: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
民间借贷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这种融资关系中,债务人需要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以保证其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承担的是非连带责任,即担保人只需要承担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的部分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低,但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需要承担债务人全部债务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相对较高,但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在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一般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非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需要向担保人追偿;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则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担保责任是由担保人自愿承担的,不应被视为其法定责任。同时,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时,需要注意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