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行使受到影响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一、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的建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忽视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忽视行使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二、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什么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情形,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和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起诉,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则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