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一、代位权案由第三人提出还可以上诉吗
一般情况下代位权中的第三人不能上诉。只有当债务人被判决直接向债权人或第三人承担债务责任时,可以提出上诉。然而在代位权诉讼中,一般只判决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无需承担支付责任。但由于代位权诉讼的特殊性,债务人实际上是以失去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方式,来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
二、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反映债务的外部效力;
2、代位权是法定债权的权力。无论第三人是否同意,债权人都享有这种权力;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在内容上,代位权不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利,不能优先赔偿收取的债务人财产。
三、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能否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在案件执行期间债权人不能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制度,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及时、有效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