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和司法解释。根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依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侵权者。重大过失减轻赔偿责任,共同侵权构成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违法行为不予赔偿。
法律分析
一、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司法解释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人身伤害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认定,根据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各类情况和各种类型都进行了说明,对照鉴定标准作出准确的人身伤残标准,但如果是受害人违法法律规定所造成的人身伤害,那么可以依法不予赔偿。
结语
根据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认定。根据人身伤残鉴定标准,对各类情况和类型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准确确定人身伤残标准。然而,如果人身损害是由受害人违法所造成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不予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