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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来源:动视网 责编:小OO 时间:2024-07-02 20: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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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一、什么是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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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一、什么是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

一、什么是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

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

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一)三者的相同点

1、三者均由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组成。

2、三者均存在着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情形,且承担的债务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3、所涉债务均须合法且具有可转让性。依照合同性质、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得转让的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不得转让。

(二)三者的不同点

1、构成条件不同。债务转移的条件是债务人可以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但应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履行仅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还款义务。而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

2、债的承担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第二人。第二人代为履行,承担债的主体仍然是债务人。债务加入,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债务人和第三人。

3、法律特征不同。债务转移,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成为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仍然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仅是合同履行的主体。债务加入,债务人、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

4、法律后果不同。债务转移,是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而免除了债务人的债务,其法律后果由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仍然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的债务不免除,第三人并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责任,而是由债务人承担法律后果。债务加入,是第二人和债务人、债权人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第三人并与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

二、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执行的期限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建设工程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1、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属于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借款人是被保证人,出借人是债权人。

2、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出借人为抵押权人,用于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出借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或登记的权利为质押财产。

4、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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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一、什么是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债务转移,即狭义的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二人的行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行为。债务加入,即广义的债务转移,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权人债务的行为。审判实践中,对于债务转移、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加入这三种行为的法律关系构成条件、债的承担主体、法律特征及法律后果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并因有些行为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成为审判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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