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几种情形及不批捕机关的处理办法。人民常见不批准逮捕情形包括:不涉嫌犯罪或犯罪轻微、犯罪事实清楚但刑罚较轻、证据不足、患病或怀孕妇女。依法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进行监督,机关应立即释放,并通知。机关只有执行权,决定权在和。在侦查阶段,若不符合逮捕条件,不会批准逮捕。
法律分析
一、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几种情形
人民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类型及机关依法应相应采取的措施。人民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四是属于罪当逮捕,但确系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妇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二、不批捕机关怎么办
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规定:“人民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
司法机关依法对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决定权在人民、人民,而机关仅仅只有执行权。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如果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嫌疑人的,此时需要作出审查,若不符合逮捕条件,往往就不会批准同意机关逮捕嫌疑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对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具有监督权力。在刑事案件中,人民会根据相关情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例如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根据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刑事案件中,人民和人民拥有决定逮捕措施的权力,而机关则负责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七十三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处理。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人民提出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条 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