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抗诉或第二审人民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第二审人民通知人民审阅案卷的期限刑诉第18开庭10日以前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期限刑诉第194条自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即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刑诉第196条1个月以内,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第二审人民审结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有刑诉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审结期限刑诉第196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决定可延长1个月(但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接受抗诉的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作出决定的期限刑诉第207条第2款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
人民认为人民减刑、假释裁定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裁定书副本后次日起20日以内
人民对人民提出的减刑、假释,书面纠正意见,重新审理作出最终裁定的期限刑诉第222条自收到纠正意见书之日起1个月以内下级人民执行死刑命令的期限刑诉第211条自接到最高人民执行死刑命令次日起7日内。
